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讲解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文书。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行审理。对于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规定列举了多种情形,如职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违法转包和挂靠经营等情况下的责任主体。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多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伤害、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以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受伤等。此外,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况,规定指出,职工或其近亲属即使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赔偿,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特别是涉及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案件。该规定不仅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审理标准,也为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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