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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2011].docx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伤认定办法2011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2003 年 9 月 23 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二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 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 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2、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 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

3、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 括事实劳动关系) 、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 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定书) 。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 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 当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 补正材

4、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 应当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 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 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 查核实, 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 可以进行以下 调查核实工作: (一) 根据工作需要, 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 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

5、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 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 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 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 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 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不再进行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查核实。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

6、认定申请后, 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 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 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 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 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出具 认定工伤决定书 或者 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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