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切实有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广大员工参与局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局安全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我局从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施工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产业、设计、修造单位适用本办法。在我局承(分)包施工的局外劳务组织、局基地管理和局机关有关处室、依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输出劳务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安全目标控制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自我约
2、束。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措施,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及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和其他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第四条 工程据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照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自的安全职责,逐级提出分解,一级向一级负责,严格考核,系统控制,有序运行。工程局局长向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局属各单位和行政正职向工程局负责,积极实现安全目标,施工处,分公司、车间、作业队的行政主要领导向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和职工。第五条 工程局根据各生产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单元工程因有危险等,确定年度或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考核指数,以“责任书”的形式
3、,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由局长与各生产单位、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按照分层控制的原则,生产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把关,形成纵向到底的系统控制网络。第六条 考核期内,适用于全局安全考评的保证项目:1、按全口径统计的各类事故控制在指标以内,安全管理工作有序,施工(生产)现场文明规范;2、无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年千人重伤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年轻伤伤害频率(12%) ;3、车辆交通事故不超过 5/百台年(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轻伤 3 人,经济损失不足 30000 元无人员伤亡事故) ;4、机械电气设备事故不超过 4 起/百台年(指修理费用一般设备500-1000 元;关键设备 1000-3000) ;5、无重大车辆、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6、无大面积的群体中毒事故;7、当年无新增职业病患者8、达到或基本达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检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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