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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7.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docx

1、沈阳市“7.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2014 年 7 月 31 日凌晨 1 时 20 分,在京哈高速南行 704 里 800 米处,发生一起两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1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191 号) ,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交警、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经调查,2014 年 7 月 31 日凌晨 1 时 20 分,在京哈高速南行 704 里加800 米处, 吉林省长春市的李某某驾

2、驶牌号为黑 AJ1093 的重型箱式货车与黑龙江省安达市的王某某驾驶号牌为黑 M83929 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两车相继翻入路边沟内, 李某某及黑 AJ1093 的重型箱式货车乘车人王某某、黑 M83929 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王某某 3 人当场死亡,黑 M83929 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代某某受伤。(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接到事故报警,立即出警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预案,在事故现场主车道1 公里以外限行所有车辆,断流交通,保证现场秩序。并及时通知“120”、“119”及沈北新区公安分局,到现场进行救援及维护现场秩序。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市交警支

3、队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措施有效。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情况:李某某,男,1977 年 09 月出生,系黑 AJ1093 中集牌重型箱式货车驾驶员,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王某某,男,1972 年 5 月出生,系黑 AJ1093 中集牌重型箱式货车乘员,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王某某,男,1973 年 1 月出生,系黑 M83929 号华凯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二)伤者情况:代某某,女,1980 年 7 月出生,黑 M83929 号华凯牌重型普通货车乘员,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经医院鉴定左腿骨折。(三)直接经济损失:经沈阳市物价局车损鉴定中心认

4、定,该起事故中两肇事车辆直接经济损失共 50 万元。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经现场勘查和调取相关事故情况,调查组认为沈阳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准确, 黑 AJ1093 货车驾驶员李某某驾车忽视安全, 未与前车王某某驾驶的黑 M83929 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相撞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四、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情况(一)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京哈高速南行 704 公里加 800 米处,为国家级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平坦完好,单向两排机动车道,设有应急车道。道路中间有中央隔离设施,道路两侧有封闭围栏。限速 120 公里/小时,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事故发生地点前后 2 公里范围内近

5、 3 年内未发生过死亡事故,不属于事故隐患点段。(二)事故路段交警巡逻管控情况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市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巡逻民警张某某按照大队要求,在王家沟收费站附近,正对行人上高速违法行为进行管控处理,没有漏岗、空岗迹象。接到大队出警指令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事故处理得当,责任认定准确,采取措施有效,未发现失职行为。(三)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情况经调查组核实, 事故发生后, 市交警支队及高速三大队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将事故的相关信息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调查中, 未发现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现象。五、行政责任调查及建议经调查组调查并认真讨论认为,市交警部门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措施得当;相关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无行政过失过错行为。因此,建议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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