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3 月 20 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 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
2、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 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 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3、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 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 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 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 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 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 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4、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 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 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 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 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 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 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 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 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 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
5、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 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 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 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 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
6、米,有与从 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 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 ,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 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 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 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 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 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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