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8 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3 月 2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6 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
2、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
3、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
4、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 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八)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
5、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九)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二、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三、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
6、修改为:“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0000t 以下(不含 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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