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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18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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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局令2009第18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讲解了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修改。修改内容明确了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与使用规定,要求局部通风机由专人管理并确保正常运转,具体规范了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及距离要求,并强调高瓦斯矿井等特殊条件下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以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此外,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风筒材质及安装标准,以及在失电情况下的重启操作规范。对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明确规定不得停风,若因故停风需撤出人员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要严格检测瓦斯浓度。针对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的要求,确保当任一回路故障时另一回路可担负全部负荷,特别是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符合容量要求的备用电源,并规定了试验周期和记录保存。同时,该文件指出矿井电源线路严禁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且对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路的架设方式进行了限制。最后,对于井下变(配)电所及排水泵房供电线路,规定不得少于两回路,确保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安监总局令2009第18号_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适用于煤矿行业中的各类矿山企业,尤其是涉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企业。该文件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套完善的局部通风系统和电力供应系统的管理和操作规范,确保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此外,此规定也适用于负责矿山安全管理的相关监管部门,用以指导其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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