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 CCS B 00 4407 江门市地方标准 DB4407/T 105-2023 村庄建设规划管制规则 Regulations on Village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Control 2023-12-28 发布 2024-01-28 实施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7/T 10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涵静、黄阜康、张沛贤、夏雪利、谭伟健、何庭辉、陈仲捷、黄文卓、许炳照、林炜乔。DB4407/T 105-2023 1 村庄建设规划管制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农用地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建设空间管制、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及环境卫生保护。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村庄建设规划管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
3、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5 生态保护 5.1 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应进行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法律规定允许的除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5.2 保护生态性用地,不应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6 农用地利用与保护 6.1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应随意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须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6.2 其他农用地。未经批准,不应在其他农用地进行除生产作业外的其
4、他建设活动,不应非法侵占农用地进行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设施农业用地应按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不应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7 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7.1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应建设污染上述对象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应进行可能影响上述对象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应当限期治理。7.2 不应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严格按 DB4407/T 105-2023 2 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7.3 不应在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进行影响历史风貌的各类建设行为。
5、8 建设空间管制 8.1 产业发展空间 8.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应符合详细规划要求。8.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不应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8.2 农村住房建设空间 8.2.1 新申请的宅基地,应在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范围内,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8.2.2 已规划为市政交通用地的,须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置换方案。8.2.3 村民住宅的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当地县级政府确定的村民住宅建设要求,应体现岭南五邑地区特色,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8.3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8.3.1 基础
6、设施 8.3.1.1 不应占用市政交通用地建房,沿公路两侧布局的建设工程,退距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关于建筑控制区的有关规定。8.3.1.2 村内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房屋排水接口应向村民小组确认后再进行建设。8.3.1.3 电力、电信、电视、燃气等线路应按规划统一接驳,严禁私自乱拉乱接,影响村容村貌。8.3.2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助残、教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用地,村民不应违规占用。9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9.1 农村生活和生产建设活动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区。9.2 村庄建筑的间距、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庄消防安全相关要求,消防通道严禁堆放阻碍交通的杂物。9.3 村庄应设置防灾避险场地,并设置标识。9.4 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措施按相关规定要求。10 环境卫生保护 10.1 垃圾应按照“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和“垃圾分类再利用”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以修建垃圾收集点和建立村庄保洁队伍为重点,加强村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建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10.2 标准化公厕结合休闲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按需建设,并实现公厕无害化。10.3 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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