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4 7 8 9.2 5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酒类、饮料、冷冻饮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 0 2 4-0 2-0 8发布2 0 2 4-0 8-0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T4 7 8 9.2 12 0 0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和G B/T4 7 8 9.2 52 0 0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本标准与G B/T4 7 8 9.2 12 0 0 3、G B/T4 7 8 9.2 52 0 0 3相比,主要
2、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修改了范围;修改了设备和材料;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修改了采样;修改了检样的处理;修改了检验。G B4 7 8 9.2 52 0 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酒类、饮料、冷冻饮品采样和检样处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饮料、冷冻饮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饮料、包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冻饮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2 设备和材料2.1 采样工具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洁和无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吸管、采样勺、匙、刀具、采样钻、剪刀、镊子
3、等。2.2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2.3 其他用品包括温度计、铝箔、封口膜、采样登记表、无菌过滤装置、酒精灯等。3 采样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3.2 酒类3.2.1 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等。3.2.2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
4、10 0 0m L的酒类: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2.3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m L的酒类: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混匀后吸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3.3 液体饮料3.3.1 适用于无乙醇或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液体饮料、包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1G B4 7 8 9.2 52 0 2 4水),以及含有固体、半固体成分的液体饮料等。3.3.2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m L的液体饮料: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3.3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m L的液体饮料: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混匀后吸取适量
5、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3.4 固体饮料3.4.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的固体饮料: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4.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的固体饮料: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3.5 冷冻饮品3.5.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 0 0g(m L)的冷冻饮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3.5.2 独立包装大于10 0 0g(m L)的冷冻饮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3.6 样品的储存和运输按照G B4 7 8 9.1的规定执行。4
6、 检样的处理4.1 开启包装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 5%酒精棉球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剪开;瓶(桶)装,用7 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4.2 处理原则4.2.1 在开启包装前,上下颠倒检样,混匀后无菌操作取样。若无法采用上下颠倒混匀方法的,液体样品可用玻璃棒或其他搅拌工具混合均匀后,无菌吸取2 5m L检样,放入装有2 2 5m 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锥形瓶(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或其他无菌容器中充分振摇或置于机械振荡器中充分混匀后作为检样。固体样品可从几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混匀后作为检样。4.2.2 冷冻样品需置4 5以下振荡水浴不超过1 5m i n,或1 82 7不超过3h,或25不超过1 8h(检验方法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待其融化后取样检验。4.2.3 必要时,酸性样品用2 0%3 0%灭菌碳酸钠(N a2C O3)或1m o l/L氢氧化钠(N a OH)溶液、碱性样品用1m o l/L盐酸(HC l)溶液调节p H至7.00.5后取样检验。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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