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2.学校食堂没有取得合法的卫生许可证;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存在影响食品卫
2、生的病症但没有被及时调离食品工作岗位,以及没有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4.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5.对食物中毒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6.在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没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没有保留现场以便于事故调查。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的原则如下:1.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时,如果中毒人数较少,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时,如中毒人数达到或超过 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将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人的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前已将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书面报告给学校的,可以适当减轻相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时,如中毒人数达到或超过100 人,或者出现 3 例及以上的死亡病例,将严肃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人的责任。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提高学校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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