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第 一一 章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
2、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第二章第二章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第五第五条条江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六条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协调镇(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2(一)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审批。(二)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镇(街)人民政府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3、纳入镇(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四)在灾害天气、洪水发生期间和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等渡运高峰期,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五)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将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费用和义渡、半义渡运维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它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统筹安排撤渡和建桥工作;(七)渡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的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当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八)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渡运行为。第七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
4、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一)制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3(二)指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报当地县(市、区)渡口管理部门;(三)负责向渡口渡船所有人、运营人、渡船船员和群众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船舶所有人、运营人和渡船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并参与上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针对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等渡运高峰期,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
5、运秩序;(五)负责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六)渡船发生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遇有旅客滞留渡口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旅客;(七)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渡口渡船所有人、运营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八)监督和指导渡口运营人严格落实禁限航措施;(九)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乡镇渡口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十)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并对义渡
6、、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4第八条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与镇(街)人民政府签订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本村、本居住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村(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属经济合作社)是渡口渡船的渡运经营权发包方或直接运营方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并从渡口运营收益中投入资金加强渡运安全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编制并向上级上报全市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牵头开展渡口渡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行业管理,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一)负责受理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申请和审核。在审核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审核文件应当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审核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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