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总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实施安全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理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制度落实,切实纠正项目施工过程中重生产、轻安全,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不良倾向;加强公司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逐步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好、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履责能力强、权责清晰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夯实基础。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从事房建、安装、水利水电、市政、路桥、钢结构、地基与基础、矿山
2、施工的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第四条 公司应设立安全总监岗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总监必须专职设立,不得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级别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第五条 公司安全总监的任命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少于10人,并根据单位经营规模、业务板块、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安全部部长1人,副部长2人。 (二)机械设备管理员1人。 (三)临时用电管理员1人。 (四)房建工程管理员1人。(五)路桥专业管理员1人。管部(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安全
3、生产法和有关部委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数量和专业要求配置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 拥有自有大型设备(塔吊、施工电梯、门式起重机、架桥机等)或租赁使用大型设备较多的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综合管理。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门和设备租赁建安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第九条 直管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直管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任安全工程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六)隧道专业管理员1人。(七)业台帐管理员
4、2人。第十条 直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其主要工作是配合公司技术负责人、技术部门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检查落实。第十一条 公司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m2以上,市政、路桥、水利水电工程造价1亿元人民币以上,安装、钢结构、矿山工程造价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部领导班子中设立项目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第十二条直管部(分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区域分布情况,对未单独设立安全总监的其他项目,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区域项目安全总监,全面负责某区域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由直管部(分
5、公司)、项目部推荐,报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四条 各施工项目部应按照有关部委规定,足额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对没有设置项目安全总监的工程项目,其项目安全负责人级别应不低于主工长。第十五条 公司应通过设置公司安全总监、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人、设备租赁建安公司负责人、主任安全工程师、直管部(分公司)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逐步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链,确保从项目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沟通顺畅,监控到位。第十六条 公司及直管部(分公司)、项目
6、部应保持各安全总监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换。除分管领导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专职专岗,持证上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工作。第十七条 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必须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使用车辆、工具、仪器、电脑等。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总监的权力。公司安全总监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一)有权参加本单位一切重大生产经营活动,了解本单位的生产运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预算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具有监督权。(三)有权纠正和阻止本单位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危害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有权当场做出停工和经济处罚决 定,重大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四)有权纠正和制止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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