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证管理规定出门证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任何携带物品出厂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持有出门证,并经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现结合生产区域实际情况,特对出门证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一、职责规定:1.出门证由物资装备部统一采购、由财务部签发;2.物资装备部负责原材料货物运送车辆出厂的出门证管理;3.烘干车间负责对装卸烘干木料车辆的出门证管理;4.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工地业务来往车辆的出门证管理;5.综合部负责办公车辆、携带大件个人物品人员的出门证管理以及特殊情况的出门证开具;二、出门证使用要求:1.要求各部门设立专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到物资装备部领取出门证,明确职责范围,严禁出现乱开、代开出门证的行为;2.开具出门证时,写清出门事由、携带物品名称、数量等,第一联交给出厂人员办理出厂手续使用,第二联留存本部门备查。第三联和第四联交由财务部存档备查。三、使用出门证出厂时,警卫人员检查出门证上所写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放行,如所携带物品与出门证所写内容不一致,警卫人员有权禁止该人员及车辆出厂,并通知开具出门证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四、警卫人员收取的出门证应妥善保管,不能遗失。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