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事故等级的划分:(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指一次死亡 5
2、人以上(含 5 人,以下同) ;一次重伤 20 人以上;一次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指一次死亡 2 人以上(含 2 人,以下同) ;一次重伤 10 人以上;一次死亡、重伤 5 人以上;受灾 15 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二)因工伤亡事故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
3、一: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 ,严重脑震荡;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三)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
4、死亡 1 至 2 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0 人(含 10 人)以上的事故。(四)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 或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含 11 人) ,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含 8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含 5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五条事
5、故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1 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第六条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第七条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
6、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第八条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信号、 保险装置的;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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