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员工保险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 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 养老保险1.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第三条 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要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医疗保险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办理相应的手续。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企业应积极参
2、加。第五条 失业保险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生育保险公司按照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按时为新入职员以及离职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转入和转出。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七条 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第八条 疾病保险1、患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80%100%的病假工资。2、患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50%60%的疾病救济费。3、员工死亡,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企业 2 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
3、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 1 人,发给死者生前 6 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 2 个人,发给 9 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 3 个人,发给12 个月的标准工资。4、给于一定时间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 5 年以下的,医疗期 6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为 12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 为 18 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4、(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 1 年增加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50%的金额; 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100%的金额。第九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间的伤害。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是的伤害。4、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5、因公负伤医疗结束后就病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6、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共组。7
5、、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的。9、因严重医疗事故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10、参加企公司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的。11、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的。12、各种职业病的伤害。13、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事件持续到
6、医疗终止时为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为止。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火职业病待遇。3、职工因工残疾,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退休。(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的工资,应发给因公伤残补助费。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4、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休假 15 天。第四章 车辆保险制度1、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全额商业保险,每年到期续保,严禁脱保。2、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和经济状况, 要求第三者责任险没车不少于 50 万元,乘员险每座核定不少于 5 万元,车身险不低于车身现实价格。3、新车入户、年审必须按照规定险种保全保足,保单交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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