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2、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
3、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 严格遵
4、守安全规程, 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第四章 预案备案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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