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三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
2、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3.易发生事故的基本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
3、应急管理等。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
4、育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2.本单位主要危险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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