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督促整改制度1、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2、监理通知单应发送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3、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填写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后,应复查整改结果并签署意见。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程附录 A 表中表 D-a3 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程附录 A 表中表 D-b9 的要求填写。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通知,整改不力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按实际情况要求局部或全面停工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5、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6、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程附录 A 中表 D-a5 的要求填写,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程附录 A 中表 D-b10 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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