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隐患整改与报告制度1、凡安全行为和实物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相关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施工单位)均必须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定方案、定人员、定时间)原则落实整改。2、项目总监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监理工作联系单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暂时停工施工通知书方式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整改。需注意的是, 监理工作联系单一般仅针对建设单位;有时也可用于针对某些施工单位的公司本部,除此以外,均应采用上述另外二种方式。3、项目监理机构在责成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时,必须力戒:书面指令发出后就“万事大吉”的工作方式。还必须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予以签认或同意复工。4、当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拒绝停工整改而继续施工时,项目总监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快报安监机构处理。5、上述过程均应在监理日记上记录。6、凡在监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止的全过程,均应在次月五日前向安监机构按时报送上月施工安全监理报告 。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力求全面地反映在监项目当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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