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防范措施。(一)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库区周围应当修建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墙顶须设有防攀爬设施,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少于 5 米。(二)库区应当安装四周无死角(盲区)的探照灯具,确保库区照明,其用电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利用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三)仓库应当安装向外开的防盗
2、门,库房采光窗的面积为库房面积的 1/25-1/30,采光窗必须安装防护栏,并具有防破坏功能(采光窗防护栏的钢筋直径应不小于 20 毫米、间隔应不大于 80毫米、并整体嵌入墙内)。(四)仓库必须安装安全有效的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系统,确保库房内外不留死角和盲区,并在技术上确保库房不受雷电侵害。(五)在库区外的安全地带设立报警控制室,报警控制室须安装报警电话,并保持 24 小时畅通;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并配备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械;库区应配备 2 条以上看护犬。(六)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符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远程接口(可调阅视频与记录图像以及报警等技术手段防范设备状况信息等),有关视
3、频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以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工作。(七)库区要设置安全有效的防雷电设施,并定期请有关部门检测。(八)必须配置与库区范围和库存量相适应的灭火器材、消防水池和沙箱等安全设施。库房须具有防水、防潮、抗冻、防晒、防静电及防破坏等防护措施。(九)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设计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其设计、施工及监理,均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实行实名登记制,相关资料应长期保存备查。第五条储存、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建立严格的检查、登记制度,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严禁一人进入库房领退、发放爆炸物品,库房台帐等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每日将领取、使用、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 2 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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