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邢台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2005 年 11 月 6 日 19 时 36 分,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的康立石膏矿、林旺石膏矿、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 33 人死亡,4 人失踪,4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74 万元。(一)矿井概况康立石膏矿为个体经营,年生产能力 5 万吨。林旺石膏矿为集体企业,年生产能力 9 万吨。太行石膏矿隶属于邢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煤矿。三个矿都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是:尚汪庄石膏矿区开采已十多年,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的隐患;矿房超宽、超高开挖,导致矿柱尺寸普遍偏小;无序开采,在
2、无隔离矿柱的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带,受采动影响和蠕变作用的破坏,从而诱发了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地表陷落带和移动带)内,是造成事故扩大的原因。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采矿权设置不合理,在不足 0.6 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设立了五个矿,开采影响范围重叠。二是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未明确竖井保安矿柱的范围,尤其是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之间无隔离矿柱。三是违规、越界开采。四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五是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六是邢台县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尚
3、汪庄石膏矿区曾两次发生过大面积顶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未引起重视。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康立石膏矿安全副矿长尚敬秋已在事故中死亡, 不再追究责任。 其他 1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有:1、张立军,邢台市桥东区车站新村党支部书记、康立矿法定代表人2、纪林旺,林旺矿法定代表人3、张玉魁,林旺矿矿长4、尚丙申,太行矿法定代表人、矿长5、赵建春,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6、赵祥增,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其他 16 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1、马平妮,邢台县会宁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李建民,邢台县会宁镇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路继宏,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田德荣,邢台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5、杨爱莲,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6、戴占银,邢台市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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