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鱼梁滩脚大桥桥拱垮塌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0 年 12 月 1 日 13 时 40 分,正在施工的贵州省铜仁市马漾公路上最大的鱼梁滩脚大桥桥拱突然垮塌,造成 37 人死亡,3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查清了这起事故的经过和责任。1990 年 6 月,鱼梁滩脚大桥工程经批准动工修建。该桥是马漾公路工程中最大的一座桥,设计为悬链线空腹式石拱桥,桥长 9060 米,主孔净跨50 米,高 225 米,拱失度为六分之一,主拱圈厚 1 米,引孔厚 045 米,拱宽 85 米。经费预算为 18 万元,指挥部承包修建。该工程的分拱由李某某主管并负责资金审批和
2、安全,杨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负责技术。刘某某、李某某在组织该大桥工程的施工中,不尊重科学,凭经验办事,忽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单纯追求工期,以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在制做拱架中使用二次用材,造成拱架粗制滥造;对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没有进行把关审查,将一名一般工人聘为技术人员使用;对所绘制的拱架图纸不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当有关部门在验收大桥拱架发现有质量问题并发出整改措施的意见后,刘、李二人没有组织认真落实。1990 年11 月 22 日,刘某某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擅自决定发拱。12 月 1 日下午13 时,桥拱上集中 100 余人施工,加上三带石拱、砂浆等,使拱架承受1000 吨左右的压
3、力, 终因局部杆件严重超载, 产生断裂, 失去稳定而垮塌,造成共 60 余人的死伤后果。二、事故原因分析造成这起大桥在建造过程中就垮塌的直接原因是,拱架用材不合格,降低了载重能力,以致因超载而垮塌。刘某某和李某某分别作为该工程的指挥长和主管施工人员,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的重要责任。刘某某对工程的质量及安全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不组织落实验收部门关于拱架应予加固的整改措施,不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决定发拱,瞎指挥,对其所主管的工程严重不负责任。李某某对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没有提出切实的改进措施,没有组织落实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忽视安全工作。刘、李二人在组织施工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由于他们的渎职行为,导致了严重伤亡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责任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李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免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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