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子冲煤矿“830”放炮事故分析一、事故发生经过200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 时整,采煤大工吴建中、吴刘鸿冲、刘曼落一起下井来到+200m 水平东翼 6 煤上山采煤工作面作业。作业过程后期,三人进行打眼、装药、放炮作业。放炮后,未按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未仔细检查工作面是否存在瞎炮就出班了。2007 年 8 月 30 日 7 点 30 分左右,由当班值班长吴志军主持了 6 煤南块工作面进班会,当班出勤 6 人:吴志军、吴建忠、刘曼落、吴刘鸿冲、国良、正权。并进行了具体分工:国良、正权两人负责+200m 水平推车运输;吴志军、吴建忠两人负责南块伪斜煤上山掘进,承担出煤、支护、打眼放炮工作
2、;刘曼落、吴刘鸿冲两人负责南块工作面左侧挖煤。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交待。8 点 20 分左右当班作业人员先后进入作业地点,进行各自工作:出煤、支护、运输;吴志军和吴建忠两人先后进入工作面后,将上一班爆破煤扒入搪瓷溜槽再自溜到南块工作面临时斗口; 9 点 30 分左右吴志军和吴建忠将当头爆破煤基本清完、支柱后打炮眼,在打了两个炮眼后,两人发现当头有一底眼在上个班放炮时未起爆,两人就开始打眼处理瞎炮,在实施打炮眼过程中,发生爆破事故,两人被炸死,同时在附近作业的吴刘鸿冲和刘曼落被击伤。正在+200m 水平 6 煤南块斗口装煤的两名运输工听到工作面爆破声后,急忙跑去察看,发现出事
3、后立即到暗斜井轨道底(+200m 水平)在矿车写上“井下出事”告示,并将矿车提至+300m 水平;大约 9 点 40 分,负责主平硐运输工看到矿车上写有“井下出事”的告示后,即刻跑出井口向矿有关人员作了汇报。事故发生后, 出井正在洗澡的安全副矿长左建国得知情况后,马上对地面有关人员作了简要交待,即刻组织两个瓦检员江建云、张飞跃和安全员朱建富一行 4 人下井进行抢救。10 点钟到达现场,当时有刘曼落、吴刘鸿冲两个受伤人员已从工作面下到+200m 水平 6 煤平巷,左建国向受伤人员了解情况,他们讲“上面 2 个人没有了(死亡) ,是打炮眼引爆哑炮”。这时安全副矿长左建国交待当班运输工将两名受伤人员
4、护送出井后,立即带安全员朱建富爬入工作面了解情况,在工作面伪斜煤上山内 2.0m 位置发现一个人脸部炸烂,面目全非,后证实遇难者是吴建忠,他们把他抬至+200m平巷。当时事故地点烟雾很大,没有发现另外一个人;抢救人员在+200m6煤平巷休息了片刻, 等烟雾散了些后, 又组织了 4 个人再一起进入工作面,在伪斜煤上山 4.0m 位置先找到了另外一位遇难人员的一只手臂,在 7.0m处松散煤体内找到了遇难者躯体,后证实遇难者是吴志军。他们一起把尸体抬到+200m 平巷。矿长江建民 10 点 20 分左右接到生产矿长陈德荣事故电话后,当即要求陈德荣、左建国下井组织抢救遇难人员,并将情况告知镇安监站。1
5、0 点 35分左右江建民赶到煤矿,同时又组织近 20 人下井抢救。在下井途中碰上了 2 个受伤人员,并指令派人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10 点 50 分左右赶到下井现场后,发现 2 名遇难者已死亡。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1作业人员违章处理瞎炮,打炮眼引爆瞎炮。229 日下午班放出班炮后,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巡视爆破当头,检查拒爆情况,致使作业地点存在瞎炮而未进行处理,留下安全隐患。(二)事故间接原因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生产副矿长只负责地面工作,安全副矿长兼管井下生产、技术工作,安全管理力量薄弱。2矿井以包代管,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对事故工作面实行了承包管理,
6、忽视安全管理。矿井未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值班的安全副矿长于 9:20 提前出班,且未到事故地点检查,当班安全员也未及时到工作面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履行自身职责均不到位。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该矿两班生产,每班正常生产时有 8 个采掘作业地点,均为放炮工作面,矿井只配备 1 名持证的放炮员,放炮员严重不足。4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编制不完善,未对处理瞎炮做出明确规定。5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不到位。职能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向煤矿企业提供非煤矿许用的雷管和炸药;煤矿企业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的秒电雷管和岩石炸药,给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6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差。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自保、互保意识差,处理瞎炮时未撤离无关人员,对违章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三、防范措施及建议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按要求配备负责实际生产的生产、技术副矿长, 使安全副矿长专职负责安全工作。 配备数量足够的持证放炮员,并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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