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起变形杆菌引起的食物中毒案1999 年 8 月 2 日上午 8 时 30 分,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举报,称在淡水餐厅发生食物中毒。市防疫站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和检验技术人员赶赴该餐厅和中毒者治疗的医院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经查实,1999 年 8 月 1 日中午 11 时,贾艳在淡水佳味餐厅举行乔迁喜宴,79 人在该餐厅就餐。当晚 11 时左右有部分就餐者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发热等症状,截至 8 月 5 日共到医院诊治 29 人。调查住院患者 19名,其中呕吐 17 人,腹泻 19 人,发烧 5 人,发病时间分布为 1 日 14 人,2 日 5 人。至 8 月 5 日住院
2、患者全部出院。卫生监督员于 8 月 2 日立即到该餐厅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检查,详细了解了喜宴食品的采购、生产加工、保存,喜宴的剩余食品、工作人员是否体检等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检查中发现该餐厅有 5 名服务员没有健康证, 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与营业招牌名称不符(招牌名称是淡水佳味餐厅, 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是辽宁省淡水渔业技术培训中心食堂)。被询问人解释说,淡水佳味餐厅与辽宁省淡水渔业技术培训中心食堂是一家,对外是淡水佳味餐厅,对内是辽宁省淡水渔业技术培训中心。由于餐后该餐厅进行了清理,没有喜宴的剩余食品存在,各种刀具、菜板、容器、餐具已洗刷消毒,采样已无意义。患者的潜伏期在 9
3、至 21 小时之间。在调查的 19 名患者中 736潜伏期为 10 至 13 小时之间。所有患者临床症状相似,普遍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数次,日、水样便。卫生监督员和检验技术人员采集到患者带回家混在一起的剩菜,采集患者血样 6 份,粪便 8 份。将上述样品进行细菌学检验,在剩菜蟹爪和黄瓜,花生米混莱及 8 位患者粪便中检出了变形杆菌。本次食物中毒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和检验结果确定是普通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分析一致认为本次食物中毒为该餐厅领导疏于食品卫生管理、 不注意加工过程卫生造成食品污染所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餐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400 元,罚款 7200 元。当事人未提出听政申请。本案是一起普通变形杆菌污染食物中毒案件。其证据确凿:一是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发病与进食食物有明显关系,进食者发病未进食者不发病;二是从发病过程和临床症状分析符合食物中毒的发病特征;三是从所采集的样品中检出了变形杆菌。从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员取证迅速、取证在范围广,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和患者住院治疗的医院调查,围绕与食物中毒关系密切的食品、工具等进行多方取证。本案的处理适用法律得当,处罚程序严格,既没收了违法所得又罚了款,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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