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港务局搬运工氰酸气中毒事故分析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54 年 6 月 29 日 16 时 30 分,青岛港务局第二码头第七堆栈,熏蒸粮食发生搬运工 51 人集体氰酸气中毒事故。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青岛分公司,接到总公司指示,夏季正值虫类繁殖时期,为了保证出口货物的质量,以及国际信誉起见,决定凡在夏季出口容易发虫的货物一律进行熏蒸。 由于出口生米的任务较大, 且船期迫近,为了节省往返搬运费用,争取不误装船及减少滞留费的损失,经青岛商品检验局提议,借用青岛港务局第二码头第七堆栈进行大批熏蒸。因技术条件所限, 粮油出口公司请青岛商品检验局作技术指导, 协助完成这一任务。经过三天两夜的时间将生米运输
2、入库,同时将仓库透气的空隙完全用纸糊补。于 6 月 22 日 24 时施放氰化纳 1037 干克,硫酸 1560 千克与水混合为氰酸气药品,一并进行约 5000 吨生米的熏蒸。此次熏蒸经过 72 小时的密闭,于 25 日 24 时打开仓库门,敲碎仓库天窗的部分玻璃进行通风放毒。经过 56 小时的通风,感到仓库两端避风处稍有毒素反映,当时根据理论推测,在仓库中心区进行工作不致伤人,因此 28 日 8 时粮油进出口公司根据青岛商品检验局的试验情况,向港务局申请调拨工人进行作业,但是港务局恐怕中毒,要粮油出口公司出具无毒保证书方能调拨工人作业。粮油出口公司只是考虑单纯的任务,就出具保证书要港务局调拨
3、工人,港务局根据保证书于 l0 时派搬运工人 60 名在库内进行“公证过磅”,工作中每隔 l 小时轮班休息,并带有纱布口罩。下午继续工作至 16 时有 2 名工人感到头晕,因当天气候阴沉,恐怕发生意外,即停止了工作。粮油进出口公司为了赶装船只,29 日边过磅,边装船,港务局派出 60 名工人在库内拆架,近 100 名工人往返搬运装船,继续工作至 14 时 30 分。到 16 时左右仓库内工作的 60 名搬运工人中有 15 名感到头晕,胸部闷涨,口苦发麻,白眼球发赤等症状,当即送往医院急救。30 日上午原在二码头第七堆栈库内作业的 60 名搬运工人中,又有 36 名先后也头晕胸涨,前后共计有 51名搬运工人氰酸气中毒,均歇工治疗,才幸免脱险。二、事故原因分析这次数十人集体中毒的原因,是青岛粮油进出口公司单纯追求数量的任务观点,忽视仓库通风条件,以及熏蒸后的库内通风。只是为了赶装船只, 未研究投放杀虫药后的安全措施, 造成仓库内余毒不能很快全部消散,在没有了解确切的毒性条件下,盲目的派调工人投入搬运工作,结果造成众多搬运工人中毒。同时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青岛分公司,错误的认为搬运不会中毒,并且出具无毒保证书。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严重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重大责任。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