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防火措施矿山防火措施一一 外因火灾的预防外因火灾的预防(1)地面火灾。对于矿山地面火灾,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火灾、重大火灾 和特大火灾的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 求,对于各类建筑物、油库、材料场和炸药库、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完善防火措施,配备 足够的消防器材。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不得堆积各种物料, 以利于消防车辆通行。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 井下则结合 作业供水管道设计消防水管系统。水池的容积和管道的规格应考虑两者的用水量。(2)井下火灾。井下火灾的预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制
2、订的冶金矿山安 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要求,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其一般要求是:对于进风井筒、井架和井 口建筑物、进风平巷,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于已有的木支架进风井筒、平巷要求逐步 更换;用木支架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硐室要设置消防 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必须每隔50100m 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井口木 料厂、有自燃发火的废石堆(或矿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主要风向的下风侧 8 0m以外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主要通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通风机房、风硐及空气 预热风道、井下电机车库、井下机修及电机硐室、变压器硐室、变电所、油库等,都必须用 不燃
3、性材料建筑,硐室中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合适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或更换,在危险区附近作 业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以便应急;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硐室中,装油的铁桶 应有严密的封盖, 储存动力用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风流并将污风汇入排风巷道, 储油量一般 不超过 3 昼夜的用量;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理,每台柴 油设备上应配备灭火装置;设置防火门。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井口和平硐口应设置防 火金属井盖或铁门。各水平进风巷道,距井筒 50m 处应设置不燃性材料构筑的双重防火门,两道门间距离 51
4、0m。(3)预防明火引起火灾的措施。为防止在井口发生火灾和污浊风流,禁止用明火或火炉 直接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也不准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使用过的废油、棉 纱、布头、油毡、蜡纸等易燃物应放人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至地面集中处理;在大爆破 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电石灯、吸烟等明火的管制,防止明火与炸药及其包装材料接触引起 燃烧、爆炸;不得在井下点燃蜡纸作照明,更不准在井下用木材生火取暖,特别对有民工采 矿的矿山,更要加强明火的管理。(4)预防焊接作业引起火灾的措施。在井口建筑物内或井下从事焊接或切割作业时,要 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和报总工程师批准, 并制定出相应的防火措施; 必须在井筒
5、内进行焊 接作业时,须派专人监护防火工作,焊接完毕后,应严格检查和清理现场;在木材支护的井 筒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铁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及时扑灭火星;在井口或井筒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停止井筒中的其他作业,必要时设 置信号与井口联系以确保安全。(5)预防爆破作业引起的火灾。对于硫化矿尘燃烧、爆炸危险的矿山,应限制一次装药 量,并填塞好炮泥,以防止矿石过分破碎和爆破时喷出明火,在爆破过程中和爆破后应采取 喷雾洒水等降尘措施;对于一般金属矿山,要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对炸药库照明 和防潮设施的检查,应防止工作而照明线路短路和产生电火花而引燃炸药,造成火灾;无
6、论 在露天台阶爆破或井下爆破作业, 均不得使用在黄铁矿中钻孔时所产生的粉末作为填塞炮孔 的材料;大爆破作业时,应认真检查运药路线,以防止电气短路、顶板冒落、明火等原因引 燃炸药,造成火灾、中毒、 爆炸事故; 爆破后要进行有效的通风,防止可燃性气体局部积聚, 达到燃烧或爆炸极限,引起烧伤或爆炸事故。(6)预防电气方面引起的火灾。井下禁止使用电热器和灯泡取暖、防潮和烤物,以防止 热量积聚而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正确地选择、装配和使用电气设备及电缆,以防止发生短 路和过负荷。注意电路中接触不良,电阻增加发生热现象,正确进行线路联接、插头联接、 电缆联接、灯头联接等;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 场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变压器、控制器等用油,在倒入前必须很 好干燥,清除杂质,并按有关规程与标准采样,进行理化性质试验,以防引起电气火灾;严 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临时照明线灯头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 电火花引起火灾。矿井每年应编制防火计划,该计划的内容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 遇难人员的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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