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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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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 年 6 月 28 日 8 时 17 分,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死亡 27 人,伤 36 人,其中重伤 5 人经抢救无效于 7 月 6 日至13 日死亡。共造成 3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39 万元。(一)矿井概况五龙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国企)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150 万吨/年,经技术改造,2005 年核定生产能力 220 万吨/年,2005 年实际生产煤炭 172 万吨。属高瓦斯矿井。证照齐全。(二)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32 采区集中皮带机尾处的盲巷密闭失修,未及时修复,闭内瓦斯渗出,其浓度达

2、到爆炸界限,该处下部煤炭氧化自燃,产生高温火点,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该矿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乱,不重视密闭管理,大多数没有对密闭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也没有处理,留下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阜矿集团公司对五龙矿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3 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杨德林,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副队长2曲丹,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队长3. 刘浩,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主管工程师。给予其他 19 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1. 李戈,五龙煤矿总

3、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 王大光,五龙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 刘廷波,五龙煤矿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4. 宋景春, 阜矿集团总工程师,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5. 陈必成, 阜矿集团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去总经理职务。(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暂扣五龙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由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依法对五龙煤矿罚款 11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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