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选煤厂“124”掩埋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24 日 11 时 27 分许,东胜区查干村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外购煤场发生一起掩埋窒息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80 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 月 1 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委(特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总工会、东胜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外购煤场“1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2、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以下简称“李家壕煤矿”)位于东胜区罕台镇查干村, 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谷树伟;核定生产能力:600 万吨/年;公司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加工、洗选、储运、销售、机械制造与修配、运输、租
3、赁、装运搬卸、矸 石 加 工 与 销 售 ; 已 取 得 的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150602570641619N,营业期限为长期。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蒙)MK 安许证字2014KG047号,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已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 C100000201002110056343,有效期至 2040年 2 月 9 日。2.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属矿井型选煤厂,2011 年 4 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设计处理能力 1200 万吨/年, 洗选工艺为+6mm 采用重介浅槽分选, -6mm 混煤直接转载至产品仓外运,3-0.15mm 粗煤泥采
4、用分级旋流器+离心机脱水后转载进入混煤仓,-0.15mm 细煤泥采用板框压滤回收工艺,煤泥水系统采用闭路循环。产品结构为 4510 千卡/千克混末煤及 4890 千卡/千克精煤同外购煤掺配销售。外购煤场位于选煤厂主厂房东南侧,煤棚占地面积为203m110m=22330 , 设计年储运能力 300 万吨, 最大存储能力 12 万吨,最高储煤高度 9 米。上部结构采用球形网架拱形钢结构,拱架跨度 110m,拱顶最高高度为 36.15m。拱架采用蓝色镀锌彩钢板封闭,并配合 FRP 自然采光板采光,拱顶脊线位置设置自然通风气楼,高度 2.58m。煤场共设 6处车辆出入大门。煤场中部南北方向布置四个 4
5、m4m 受煤坑,每个受煤坑上设置 5.5m5.5m 铁篦子(网格 300mm300mm),受煤坑之间的中心距为 15 米。事故发生时煤场储存煤量为 4.8 万吨,事故受煤坑上方存煤高度为 8 米。(二)事故单位管理机构设置情况1.李家壕煤矿管理机构配备党委书记 1 名(师永忠)、矿长 1 名(谷树伟)、生产副矿长兼总工程师 1 名(宋亚新)、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1 名(郑国明),安全副矿长 1 名(潘树林)、机电副矿长 1 名(高巾栋)、掘进副矿长 1 名(燕秉慧),选煤厂厂长 1 名(樊有林),均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设置有直接生产单位四个(综采一队、 掘锚一队、 掘锚二队
6、、 掘锚三队)、井下辅助生产单位四个(通风准备队、运转队、车队、机电队)、职能科室六个(生产指挥中心、 生产技术办公室、 资源管理部、 信息监测部、 机电科、节能环保科)、机关科室四个(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财务科、人力资源部)、辅助服务单位四个(物资供应部、水暖科、治安保卫部、后勤部)、地面洗选加工单位一个(选煤厂)、安全管理单位一个(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科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李家壕煤矿选煤厂为李家壕煤矿地面洗选加工单位,配备厂长 1 名(樊有林),副厂长 3 名(郭喜明、高平小、杨帆),设置有安检科、综合办、调度室、生产车间、机电车间、装车站、化验室、外购办 8 个部门。外购办负责对外购煤场储煤管理、作业机具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检科负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煤厂安全生产环保考核标准建设考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中心现场位于李家壕煤矿选煤厂外购煤场地,该煤场地位于李家壕煤矿东南角,为蓝色拱形建筑,入口位于东北角。由入口进入,煤场内有一煤堆,煤堆北有一条通往煤堆顶部的道路。煤堆南侧停放一辆推煤车,该推煤车呈头北尾南停放。推煤车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