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712”顶板一般事故查处有关情况的通报2020 年 7 月 12 日,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以下简称双叉坑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受我局委托,新罗区政府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双叉坑煤矿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近期,我局依法批复该事故的调查报告。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煤矿企业概况。双叉坑煤矿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元村,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系证
2、照齐全的生产建设矿井,设计能力 15 万吨/年,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三级,属全省少量保留一批的煤矿之一。至本起事故发生前,该矿尚未完成扩建工程综合验收并取得产能更新公告。该矿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采用双回路供电、集中式排水,主采童子岩组一段 37#、38#和 39#煤层,扩建前期工程在+450 区段以上,投产采掘工作面分别布置在+545m+501m 片盘和+450m 区段。至本期事故发生时,已按设计施工至后期工程的+350m 水平。(二)事故基本概况。经查,2020 年 7 月 12 日 15:30,双叉坑煤矿采掘三队何某等 2 名作业人员入井至+350m-38#东运巷探
3、煤上山切眼处作业。2人到达该作业地点时,发现巷道顶板局部有煤炭垮落,决定补打支架。组长何某安排组员丁某准备材料,自己去推车。16:00 左右,该处煤层和煤层底板瞬间垮落,冒落的岩石和煤炭将正在此处作业的丁某撞击、埋压。接到事故报告后,该矿组织人员施救,将丁某送至当地医院,但经医生确认已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三) 事故原因分析。 该起事故地点位于双叉坑煤矿扩建后期工程的+350m水平运巷探煤上山工作面。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处煤层顶底板局部存在小背斜和褶皱构造,煤层变厚,煤层底板层理发育,呈软弱结构面,且倾角较大,顶柱柱距超宽,未采取
4、木支架并加密支护。经调查核实,在事故发生前,该处已发生过煤炭局部垮落,但该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组织整改,当班作业人员冒险违章进入危险区域作业,造成事故发生。二、事故查处情况(一)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1.对双叉坑煤矿矿长童某某,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 2019 年度收入 15 万元的 30%和 60%行政处罚,合计罚款 13.5 万元;依法撤销(注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明,并由双叉坑煤矿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2.对双叉坑煤矿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
5、 2019 年度收入 6 万元的 30%和 60%行政处罚,合计罚款 5.4 万元。3.对双叉坑煤矿总工阙某某、生产副矿长罗某某、安全副矿长蔡某某、副总工杨某某、事故采掘三队队长邱某、事故班组长何某某、当班安全员张某某、实习安全员邓某某共计 8 名事故责任人(不含死者) ,由双叉坑煤矿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中对阙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邱某、张某某等 5 名事故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注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明。(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双叉坑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22
6、 万元,并撤销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抓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清醒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真正把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山东能源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12”煤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煤安监调查202037 号)有关要求,针对第四季度我省煤矿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和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研判, 主动出击,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二)深刻吸取双叉坑“712”顶板一般事故教训。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 202025 号)等有关要求,对照双叉坑煤矿“712”顶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督促煤矿企业持续开展顶板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制定、贯彻、补充、修订和执行等情况,开采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