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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13”较大市政抢修坍塌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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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1474 上传时间:2022-02-2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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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13”较大市政抢修坍塌事故案例2014 年 6 月 13 日 6 时 15 分左右,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抢修的位于兰山区茶山路与南京路交汇处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发生基坑坍塌,造成 4 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67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 年 6 月 13 日 6 时,庄步祥、冯尚坤、张爱花、冯立珍、冯其杨、冯其学等 6 人到达施工现场, 在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的情况下, 庄步祥等 6 人和工地夜间值班的何建周准备将抽水泵下放至西侧基坑中抽水。6 时 10 分左右,冯尚坤、张爱花、何建周三人抬水泵在前,冯立珍、庄步祥跟在后面约 1

2、米处顺电缆线和水管,冯其杨、冯其学因返回放手中工具跟在冯立珍、庄步祥后 2 米左右。6 时 15 分左右,庄步祥、冯立珍、冯尚坤、张爱花、何建周等 5 人在到达北段基坑东南角距离路面板临空边缘 1 米左右时,其脚下有一块长约 4 米、宽约 2 米的路面板突然断裂,5 人跌入基坑水中(坑内水深 1.1m 左右) ,路面板(结构为 40cm 水泥稳定碎石+9cm 沥青混凝土)随即翻转 180 度砸落到基坑中,并压在跌入基坑的 5 人身上,边坡部分土方随之坍塌,随后,冯其杨、冯其学从南侧跑入基坑底部进行施救,庄步祥埋的较浅挣扎着爬了出来,发现冯立珍头发露出水面,其余 3 人不见踪影。事故共造成 4

3、名作业人员死亡。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基坑边坡底部为流沙层,稳定性较差,加上受水长时间浸泡,边坡底部流沙层部分坍塌,致使基坑北段东侧路面板下方部分悬空,边坡承载力大大降低。距离该基坑边缘约 2 米左右存在一条南北方向约 1cm 宽的裂缝,形成一块独立的长约 4 米、宽约 2 米的路面板。5 个民工和抽水泵总重约 600 公斤集中在基坑边缘路面板上,造成荷载应力集中,导致路面板从裂缝处突然断裂倾覆,造成事故。(二)间接原因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盲区。1.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针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地点地质条件复杂的状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4、2.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应急抢修工程纳入正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范围内,存在管理盲区。3.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二公司未对该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允许其上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及岗前教育不到位。4.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在已发现施工现场基坑下部存在流沙层、边坡上部路面出现裂缝的隐患后,整改不到位。未在基坑边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了解到施工现场基坑下部存在流沙层、边坡上部路面出现裂缝的隐患后,依然麻痹大意、冒险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容易发生基坑坍塌的部位未采取边坡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613”

5、市政应急抢修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1.庞玉坤,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89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庞玉坤处以其 2013 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 、 (三) 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庞玉坤党内警告处分。2.毕于波,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

6、二公司生产工作,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 、 (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毕于波党内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3.沙攀峰,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 、 (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沙攀峰党内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4.王依兴,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未对该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二公司违规使用劳务派遣民工情况失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 、 (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王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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