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伤事故报告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午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部门。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企业负责人, 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3、发生残废事故后(即四级事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
2、负责人, 并保护好现场。 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的位置保护原样,不问候语移动和冲刷擦拭。3、 事故发生后, 企业要立即成立 35 人的事故调查小组, 按 “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伤时间、工伤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
3、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找出原因、 分清责任、 吸取教训、 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 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及第九条、 条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 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三、工伤事故统计1、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2、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食品、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