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0556 上传时间:2021-03-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 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 大气污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16297-1996 ) 、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

2、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 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 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 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 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 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 环境 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

3、463 号)的规 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 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 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 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 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 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 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

4、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之一。 第八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 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 同意。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 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条 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

5、护设施, 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 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 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 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 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6、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 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条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 污水和“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 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 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 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进 行管网归并整治。 第十三条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类污染 物的单位, 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专门设置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 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7-1996) 的规定, 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 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 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 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 1 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环保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