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管使用管理规定雷管使用管理规定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零点班库管工出井后报于调度室主管人员,调度室主管人员接到日报表后认真核对当天火工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分析处理。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对库管员罚款 50 元。3、施工单位、调度室每班提前 3 个小时将当班所需雷管数、段数、作业地点、放炮员配置情况及编号报于炸药库,库管员据此对雷管进行打号,各队所报雷管数必须与管票上符合,误差不超过 20%,否则罚款10 元/管。4、放炮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生产班组长亲自对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放炮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5、残管箱必须上锁,每月验收雷管时进行验收,并按照残管处理有关规定上缴,入残管箱的雷管脚线必须掐断,否则罚款 20 元/管。6、雷管打号不清晰,不能准确辩认,对库管员罚款 10 元/发。7、库管员脱岗,罚款 50 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8、放炮员及背药人员乘罐笼时,严禁与其它人员混坐,否则对信号工罚款 50 元。乘罐时背药工和放炮员分开乘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