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一、教育对象:凡属我矿职工,以及外来包工人员、参观人员均应接受安全教育。二、教育内容:1、入矿安全教育的目的;2、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3、本矿的性质及特殊性;4、本矿的安全生产制度。三、教育培训形式:1、安通科安全检查员、各队队长、班组长,由矿劳动人事科和安全科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 10 天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公布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员培训,由劳人科主持,安通科配合,每次不少于 10 天,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3、特殊工种、技术工种,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习、考核,并统一发证,填写成绩,每年考试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考试不合格严禁录用上岗作业,无证上岗作业按规章论处。4、除进行常规安全教育外,各单位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不定期的经常教育,临时教育(班前会),提高工人安全生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