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 2005 年将瓦斯监控 kj90 系统升级为 kj95N 系统、2007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 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2010 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 KJ347 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2013 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
2、7)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4、调度中心要装备 2 套主机,1 套使用、1 套备用,确保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
3、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
4、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1、生产技术科应在开工前(采煤 15 天、掘进 7 天)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交于调度中心。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铺设缆线和安装、调试监测监控设备。开工前由矿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2、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各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
5、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监控范围内的电工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调度中心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
6、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5、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6、工作面完工后由遥测室负责回撤剩余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库房。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1、施工前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要求安设好监测监控设备,经矿组织验收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2、各分站由调度中心负责监管和日常维护。线缆、接线盒、各类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负责标准化维护和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 3 千元、缆线每米 5 元、接线盒每个 80 元、光纤接线盒每个 300 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掘进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掘进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加传感器、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掘进工负责监控设备、缆线的保护。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时传感器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 100 米,放炮后挂在距迎头不大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