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
2、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 11 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
4、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
5、制度,空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八)职工培训情况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
6、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1、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2、市属煤矿在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必须按规定停产放假。3、停产期间各煤矿除进行正常的井下通风、排水、气体检测工作外,严禁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