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为贯彻落实国家及企业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文件明确了乌东煤矿及其区域内所有地面单位适用本规定,并详细界定了隐患的定义、分级和分类,具体分为重大、中等和一般三级隐患,同时列举了重大隐患的具体情形,包括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等情况。这些情形涵盖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超能力生产、违规放顶煤开采、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等多方面问题,强调了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在整改完成前必须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安全。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其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它不仅针对直接从事煤矿生产的员工和技术管理人员,还包括负责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生产调度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此规定特别强调对煤矿企业领导层的要求,要求他们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杜绝因管理疏忽导致的安全隐患。此外,对于涉及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机制,全面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