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 24 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
2、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第三条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1.隐患的定义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2.隐患的分级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
3、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3.隐患的分类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5.生产矿井(包括联
4、合试运转超过 6 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 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
5、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 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13. 采煤工作面 2 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6、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的。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