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矿灯领发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灯的领用发放,加强管理,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领用发放第二章领用发放第一条 每班以交班时间的半点前为界为发放时间,并执行五不发:(一)矿灯不明亮不发(二)矿灯零件不齐不发(三)矿灯不对号不发(四)没有矿灯牌不发第三第三章收灯制度章收灯制度第一条 每班以交班时间为界,半点响后为收灯时间,并执行三不收:(一)矿灯零件不齐不收(二)矿灯不对号不收(三)矿灯损坏不收第四章考勤制度第四章考勤制度第一条 各灯口每班对矿灯进行严格考核,并填定记录。第二条 负责灯房工作的队长,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考勤情况。第三条 每班收灯时间超过两小时后,仍有未升井者,应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