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灾害预防制度矿井瓦斯灾害预防制度一、各地区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以及调整瓦斯检查地区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必须经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审批;二、瓦斯检查地区内每个检查点的检查时间上下不得超过 30 分钟,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4 小时,每班检查一次的检查点两班检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8 小时;三、瓦斯员巡回检查时,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定时间、路线逐点进行巡回检查,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更改,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四、瓦斯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检查情况至少汇报值班室三次,发现风流不稳定、无风、微风、瓦斯超限、煤尘积存或通风设施、监测装置、局部通风机、风筒、密闭墙、栅栏等损坏、防尘设施不使用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通风区值班领导汇报。五、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对爆破工正规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六、通风区长、技术员、班长及其他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现场瓦斯及瓦斯员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杜绝空班、漏班、假查、误查等现象,杜绝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