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奖励制度矿山安全奖励制度一、对矿山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重奖。二、对积极查出事故隐患,并提出有效整改建议的矿山人员,奖励人民币 50 元。三、对配合矿山负责人提高矿山人员意识,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的人员,奖励人民币 50 元。四、对发现设备、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矿山人员,给予奖励人民币 100 元。五、对在险情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或减轻矿山事故危害程度的人员,依据现场情况予以奖励。六、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未着劳动保护用品或带小孩进入采矿现场者;对出工前喝酒等现象,由矿山安全员或矿山主管人员给予当事人 50 元的罚款,屡犯者予以开除。七、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或冒险作业者,予以 100 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八、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在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作业的矿山人员,有矿山安全员给予 100 元的处罚。九、矿山不得录用未参加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十、对改善矿山作业条件,提高矿山安全意识,方法可行,措施得当,矿山依据实效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