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2.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接替计划组织掘进施工,指导制定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3.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防突、探放水、过地质构造带安
2、全技术措施;协调掘进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6.组织开展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7.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止掘进系统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8.负责落实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负责落实掘进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9.参与审查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10.参与制定矿安全培训计划,指导掘进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掘进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11.参与制定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3.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