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副矿长负责采煤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2.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3.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作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4.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作、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
2、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采煤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情况,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6.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所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8.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9.负责落实采煤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10.参与审查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11.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指导采煤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煤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12.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3.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14.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