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矿井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一、检查时间:每月的 10、20、30 号八点班。二、参加检查的单位及人员:参加检查的单位包括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技术科、保卫科、调度室、办公室及采掘区队。三、组织及检查形式由工程质量检查组组长安排检查工作。指定检查小组负责人和记录员,指定路线、区域检查。地面由矿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四、具体要求1、每个检查日的早上七点三十分,各检查人员在调度室集合,工程质量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点名,并安排检查路线,对无故不参检单位负责人罚款 50 元/次,通报全矿;沿途检查中掉队或退出的罚款 100 元/人。2、各检查小组由负责人按指定路线组织检查,不得分开。3、采
2、掘修队队长在各自的工作现场陪同检查,其他队队长跟随检查,否则罚款 50 元。4、现场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的减半处罚,限期整改的全额处罚。5、凡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罚款的,对该组汇报人员罚款 50100 元/次。6、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现场解决的,由各小组组长指定专人解决;现场无法处理的,提交工程质量检查组研究解决。7、各小组查出的问题,由记录员做好记录,由组长在当日的工程质量检查会上通报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在会后报生产科,不报者,罚该组组长 50 元/次。会后,由工程质量检查组分类汇总跟踪落实,逾期不处理的,按相关制度处理。五、工程质量检查对一般问题直接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较大问题以安全指令书的形式下发到相关单位,并跟踪落实,每日通报问题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