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矿井瓦斯监控仪器效验制度1、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至少每隔 10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当缩短调小周期:其他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2、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范围、断电浓度、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 7 天检查测试一次。3、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三个标校周期必须升井一次,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其余调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校要作好记录。4、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所有瓦斯传感器每半年必须由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验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