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教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教培中心是煤矿包括员工培训、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纪委书记、安监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培训中心教职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证。一、安全职责第 1 条 负责公司层面的安全培训、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特殊工种培训、派出培训管理、政治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管理等工作。第 2 条 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编排及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确保符合实际安全生产的需要。第 3 条 负责对外与教育培训机构联系,搞好合作办学或聘请专
2、家教授来矿授课。第 4 条 推进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干部员工的综合素质。第 5 条 负责教育培训中心内部设施的安全使用。第 6 条 负责管理教育培训经费。第 7 条 负责监督各单位周一安全教育的开展及安全教育效果。第 8 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未达到规定的培训效果,致使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出现事故,负主要责任。第 10 条 负责合作办学或聘请专家教授来公司授课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对出现安全问题的,负主要责任。第 11 条 本部门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本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
3、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致使出现后果,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不当,影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 各单位周一安全教育组织不利,达不到规定效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 14 条 未按上级要求及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 15 条 对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如因制定计划不详细,培训人员不到位,给公司带来事故隐患或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在学习型组织、培训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 17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监督管理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视情节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