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为了规范我矿井下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制定本办法。一、我矿井下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二、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开工前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开工申请,由调度室组织有关科室、施工单位对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由调度室发放经矿长签发的开工许可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单位必须有经有关部门会审、总工程师签批的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2、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贯彻传达
2、,并有贯彻、考核记录;3、施工所需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做到齐全、灵敏、可靠;4、供电、通防、监控、运输等系统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要求;5、施工所需设备、工具、物料必须齐全;6、其他具体要求。三、井下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四、我矿成立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任副组长,调度、机电、技术、通防、监控、安全、企管等生产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调度室召集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和移交单位对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条件等进行严格验收。六、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提请复验申请,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管理。七、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复工时按单位工程开工程序办理。八、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有调度室存档,竣工验收记录应同时交生产技术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