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采作业安全规定回采作业安全规定1回采作业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需变更或试用新的采矿方法和采掘顺序时,必须报公司审核批准,方可采用。2每个采场必须要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出口必须有安全保障,并设梯子供人员上下,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公司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员的同意。3回采的顺序必须遵守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的采矿顺序。4工作面顶板松软不稳固时,必须采取支护措施,支护受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对顶、邦松石要进行认真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对有危险征兆时,要及时撤离作业面。5地表陷落地区应设有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地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地区,人员必须进入陷落地区或采空区,须经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6采空区及时处理,对于薄的、小的、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决定。7井下生产情况及安全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