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2 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 3 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第 4 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 5 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
2、的资料。第 6 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 7 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 8 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第 9 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10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
3、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2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3 条 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 15 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