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5 号)执行。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
3、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
4、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
5、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6、请书;(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 1);(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