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二、由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学习本矿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四、通过不少于 70 学时的组织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五、特殊专业技术工种,在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考试及实际操作测评合格后,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上岗证方可上岗。六,矿、班组要负责对新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对本矿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安全事项以及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培训学习。七、采取“师带徒”、“一带一”的方法,进行本岗位实际操作和现场指导安全教育。八、班组长负责本班组有关的工作性质、特点、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九、有关人员要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地宣传、教育。十、安全领导组每月要布置、督促、检查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和奖励典型的先进班组和个人。十一、全矿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和重用。